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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C总承包合同无效时,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要受到✅总承包合同效力影响?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是不是主、从合同的关✅系?

  2011年5月及7月,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炼钢系统✅分包合同》、《烧结系统分包合同》,约定因总承包人于2010年10月22日与发包人签署了《EPC总承包合同》,将在越南老街省宝胜县某某工业区建设一条年产50万吨钢坯的炼铁炼✅钢生产线及其辅助设施。总承包人欲将该主合同中承担的50t转炉炼钢系统㊣区域内(以合同规定的分包范围为界) 以及烧结区域内(以技术附件划定的红线为界)全部建筑、安装以及施工设备、施工材料和服务的供应交由分包人实施。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备没有运输到位,双方决定自2012年9月6日开始㊣停工。后总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两份《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及《关于清场事宜的通知》,分包人退场后,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一直未达成一致。

  第一,总承包人提交了由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证书载明的经营范围为:“1、承包境外冶炼、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2.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3.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总承包人作为EPC总承包单位对外承包案涉工程,符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故案涉《EPC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第二,就案㊣涉两份分包合同,分包人主张系肢㊣解分包,但分包人未举证证明案涉两份分包合同施工范围包含了《EPC总承包合同》的全部建筑工程特别是主体结构的施工范围。第三,从分包人自行提交的2011年7月28日会议纪要,参会单位包括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发包人,可知发包人对于分包人作为实际施工的分包单位系明知且认可的。第四,分包人具备完成案涉两份分包合同所需的施工资质。由此,案涉两份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分包人主张epc总包合同是什么,《EPC总承包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涉案分包协议自然无效。本案纠纷系因涉案分包协议的履行而产生,不涉及《EPC总承包合同》的履行,本院对《EPC✅总承包合同》的效✅力不作评判,而且,《EPC总承包合同》㊣与涉案分包协议也不是主、从合同✅的关系,不适用主、从合同效力影响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总承包合同无效对分包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总承包合同无效后分包合同亦无效。从合同相对性和法律依据来看,分包合同的标的虽是总承包合同的标的一部分,但分包合同并非依㊣赖总承包合同,其具有独立性,其效力的认定不依赖于总承包合同,故分包合同不是总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总承包合同无效,分包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总承包合同的无效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整个项目㊣合同的稳定性和执行效率。总承包人应确保总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引发的一系列风险。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分包合同管理风险方面,尽管分包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总承包人仍应对分包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总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储能离网模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符合合同要求。

  对分包人来说,如因总承包合同无效导致总承包人管理不善或等问题,分包人应及时与总承包人沟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和合规也成绩斐然。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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